兴业银锡(000426):收购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85%股权暨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交易内容:内蒙古兴业银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锡”或“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人民币 238,800万元收购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李振水、李汭洋持有的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矿业”、“交易标的”或“标的公司”)8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宇邦矿业的控股股东。
2、本次交易参考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华辰”)出具的华辰评报字(2024)第 0288号《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宇邦矿业 85%股权合计转让价款为 238,800万元。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C0120007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采 007号”)、T0013873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下简称“探 873号”)、T005605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下简称“探 050号”)、T0049427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下简称“探 427号”),权属清晰,除采 007号矿业权抵押给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外,矿业权不存在别的查封、冻结的权利限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权利争议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 67%股权及标的公司拥有的采 007号矿业权的质押、抵押尚未解除,本次交易协议已对质押、抵押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如标的公司无法及时解除质押、抵押关系,则可能会影响本次交易进程。
6、标的公司业务与经营相关的风险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情况”之“(七)交易标的矿业权情况”之“7、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
7、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及矿业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尚需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为扩大公司矿产资源储量,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人民币 238,800万元收购国城矿业、李振水、李汭洋持有的宇邦矿业 8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宇邦矿业核心资产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的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宇邦矿业的控制股权的人。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与国城矿业、李振水、李汭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 12月 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宇邦矿业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人民币 238,800万元收购国城矿业、李振水、李汭洋持有的的宇邦矿业 85%股权,其中:公司以 160,000万元收购国城矿业持有的宇邦矿业 65%股权、以 78,800万元收购李振水和李汭洋持有的宇邦矿业 20%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企业独立董事李伍波最近 12个月内同时担任国城矿业董事(2024年 12月 17日已从国城矿业离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宇邦矿业另外的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尚需办理标的股权及矿业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尚需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注册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绕城路 1号婆陵甲萨小区1-1-2-1
4、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 16区 19号楼 16层 5、法定代表人:吴城
8、主营业务:有色金属采选、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及工业硫酸生产,最近三年业务较为稳定,均盈利。
9、主要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城矿业41.71%股份,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城矿业28.47%股份。
11、因企业独立董事李伍波最近 12个月内同时担任国城矿业董事(2024年12月 17日已从国城矿业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城矿业为公司关联法人。除上述外,国城矿业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李振水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李汭洋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9、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贵金属冶炼;金银制品销售。
10、主要股东:国城矿业持股 65%,李振水持股 30%,李汭洋 5%,李振水与李汭洋为父子关系。
2009年 7月自然人李振水、李汭洋(曾用名宇)、李振斌出资设立的宇邦矿业,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其中李振水出资 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李汭洋出资 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李振斌出资 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10年 5月,宇邦矿业增资至 2,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0万元。
增资后,李振水出资 1,8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李汭洋出资 5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李振斌出资 2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011年 10月 25日,宇邦矿业原股东同比例实施增资,注册资本由 2,600万元增至 7,200万元。
2011年 10月 27日,宇邦矿业原股东同比例实施增资,注册资本由 7,200万元增至 11,160万元。
2012年 9月,宇邦矿业原股东同比例实施增资,注册资本由 11,160万元增至 13,160万元。
2021年 3月,国城矿业以 97,969万元的价格收购宇邦矿业 6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城矿业持有出资 8,554.00万元,占比 65%,李振水持有出资3,948.00万元,占比 30%,李汭洋持有出资 658.00万元,占比 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城矿业持有的宇邦矿业 65%股权、李振水持有的宇邦矿业 2%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厦门农商行。除此之外,标的股权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根据宇邦矿业与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厦门农商行于 2024年 5月 15日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截止 2024年 10月 31日,厦门象屿向宇邦矿业提供的借款本金余额 2亿元。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具体担保措施为:国城矿业以其持有宇邦矿业 6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李振水以其持有字邦矿业 2%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宇邦矿业以其持有的采 007号矿业权提供抵押担保;宇邦矿业以其持有的采 007号矿业权项下位于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万福屯内所有的现在及将来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公司与国城矿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宇邦矿业向质权人厦门农商行申请提前还款,并同步申请办理宇邦矿业股权、双尖子山采矿权以及采矿权范围内抵质押资产的质押/抵押登记解除/注销手续。
宇邦矿业以资源为基础,进行矿山建设,组织开采、选矿等生产活动,产出精矿产品,通过销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和盈利。
宇邦矿业每年根据生产能力,结合矿产品的价格状况等各种因素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
宇邦矿业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资源贸易公司。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产品产量、品位情况,与客户签订当年供货框架协议并按约定发货实现销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宇邦矿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4年 10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宇邦矿业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华辰评报字(2024)第 028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评估标的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 255,201.30万元。
宇邦矿业资产账面价值 162,714.50万元,评估价值 426,670.09万元,评估增值 263,955.59万元,增值率 162.22%。负债账面价值 171,409.15万元,评估价值171,468.79万元,评估增值 59.64万元,增值率 0.0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8,694.65万元,评估价值 255,201.30万元,评估增值 263,895.95万元,增值率 3,035.15%。本次评估资产增值的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增值较大。宇邦矿业资产价值主要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构成。
2020年 7月 6日,中水致远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30031号《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20年 3月 31日,宇邦矿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158,805.53万元。本次评估价值相比 2020年评估价值增加 60.70%,主要原因为近几年金属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以及排产期变动等因素。
根据陕西德衡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评估方法为折现现金流量法,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评估基准日),“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人民币叁拾贰亿陆仟肆佰贰拾肆万捌仟玖佰圆整(¥326,424.89万元)。
本次评估对象为大型多金属矿床,评估基准日为正常生产状态并拟进行改扩建,矿山经过历次勘查(达勘探承担),已详细探明了矿山的地质条件和资源条件,生产勘探报告已通过自治区评审并备案,其后逐年均由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并提交有经评审的年度报告,未发现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因而提交的资源储量可靠性较高,有与评估拟定生产能力匹配的《开发利用方案》,也具有不同设计单位不同时期编制提交的其他设计类资料和评估人员掌握的同类矿山的经济参数指标可作为参考,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因此,评估人员认为本项目评估资料基本齐全,有关经济技术数据可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故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 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相关规定,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折现系数[1/(1+i)t]中 t的计算方式为: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 2007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时,2008年 t=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 2007年9月 30日为基准日时,2007年 t=3/12,2008年时 t=1+3/12,依此推算。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10月 31日,计算折现系数时,2024年 t=2/12。
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依据主要为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2017年 7月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锌矿生产勘探报告》(以下简称《生产勘探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2017年 12月 12日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锌矿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赤峰正航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2023年 5月)以及内蒙古赤峰地区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评审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 2023 年储量年度报告》(2024年 1月,“以下简称《2023年度报告》”)和矿业权人提供的消耗资源量说明。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选取主要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人提供的其他经济参数指标资料”、《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2008年 8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2010年 11月)、《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2008年 10月)、《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等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确定。
参照经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暂不利用(345m标高以下)矿石量 405.00万吨,Pb15465.00吨,Zn52160.00吨,Ag329.30吨;(333)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0.6;
生产规模:拟改扩建矿山(扩建期原生产系统不停产),扩建一期 66万吨/年、扩建二期 330.00万吨/年、扩建后生产期 825.00万吨/年、减产后 325.00万吨/年;
矿石贫化率充填法 14%,崩落法 18%;参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进行排产,评估计算年限 28.61年(含改扩建期 4.00年,改扩建期不停产)。
固定资产含税投资合计 257408.75万元(已有投资含税 96808.38万元、原值87909.95万元万元、净值 68970.91万元,扩建一期新增投资 34463.37 、二期期新增 126137.00万元);无形资产投资 37234.34万元(已有投资 6990.64万元,一期新增投资 25243.70万元,二期新增投资 5000.00万元);达产年(2030年)单位总成本费用 206.19元/吨原矿,单位经营成本 185.74元/吨原矿。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经评定估算“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采矿权 ”评估价值人民币叁拾贰亿陆仟肆佰贰拾肆万捌仟玖佰圆整(¥326424.89万元)。
宇邦矿业成立于 2009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属于上市公司国城矿业(000688.SZ)控股子公司,是一家从事银铅锌采选业务的现代化矿山企业,主营业务为自有银铅锌矿开采及选矿业务,主要产品为银铅精矿。宇邦矿业现有拥有 1宗采矿权,占地 10.9平方公里,3宗探矿权,占地面积共计 25平方公里。公司拟通过收购宇邦矿业股权取得矿业权。
宇邦矿业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政府驻地林东镇 342°方向直距62km处,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富河镇管辖。矿区南距巴林左旗政府驻地林东镇公路运距约 90km,距富河镇 15km,有 S307省级公路和简易公路相通,其中矿区至 S307公路之间的简易公路距离约 6km。矿区有村级水泥路面与省县级公路互通,与外部四季均可通行汽车;另外,林东镇有铁路与外部相通,并设有林东站,交通方便。
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标的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的账面原值为68,478.89万元,账面价值为 65,369.64万元。标的公司采矿权由其探矿权转化而来。该采矿权设立于 2011年 11月,证书有效期为叁年,2014年 10月、2017年10月、2020年 10月到期均得到延续。2023年 10月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生产规模变更为 825万吨/年,有效期限 2023年 10月 27日至 2048年 10月 26日。采矿权设立后权属未发生过变更。
采矿权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9°03′49″~119°09′57″,北纬 44°29′31″~44°31′31″。
2010年 9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内国土资储备字[2010]145号),备案矿石量为 966万吨,银金属量 570吨,铅金属量 17.6万吨,银平均品位 118.63g/t,铅平均品位 1.84%。
2017年 7月,标的公司委托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锌矿生产勘探报告》;2017年 12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内国土资储评字[2017]139号);2017年 12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内国土资储备字[2017]120号)。
根据上述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截止2017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已备案的主、共生矿产保有资源储量(121b+122b+333)矿石量为 15,897.87万吨,银金属量 15,129.30吨,铅金属量 389,119吨,锌金属量 1,500,462吨,主、共生矿产中:银平均品位 138g/t,铅平均品位 1.03%,锌平均品位 1.46%;另含有伴生银金属量 3,110.08吨,伴生铅金属量 461,905吨,伴生锌金属量 388,170吨。资源储量各类型对应储量及平均品位如下表:
本次交易事项涉及采矿权为标的公司合法取得并持有的采 007号矿业权,权属清晰,除采 007号矿业权抵押给厦门农商行外,矿业权不存在别的查封、冻结的权利限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权利争议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 67%股权及标的公司拥有的采 007号矿业权的质押/抵押尚未解除,本次交易协议已对质押/抵押的解除进行了约定。
标的公司在采矿权设立时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45.65万元,2011年 5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标的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2022年 10月 22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与宇邦矿业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合同》(合同编号:C01),依据《关于公开赤峰前望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等 4宗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公告》(赤自然收益公开〔2021〕030号),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双尖子山矿区银铅矿应缴纳的出让收益评估值为 63,196.97万元,合同签订后,宇邦矿业按规定缴纳不低于 20%出让收益 12,639.394万元,剩余部分于采矿证延续后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2023年10月 23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与宇邦矿业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合同》(合同编号:C01),宇邦矿业已于 2022年 10月 27日按照 20%缴纳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 12,639.394万元,剩余未缴纳金额 50,557.576万元按 13期进行分期,第 1期应缴纳金额 3,889.04万元,第 2期至第 13期每期应缴纳3,889.04万元,第 1期的限缴日期为 2023年 11月 19日前,第 2至 13期的限缴日期分别为 2024年至 2035年每年 11月 19日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经查询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标的公司目前不存在欠缴前述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形。
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宇邦矿业共有探矿权 3宗,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探矿权均不存在设定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诉讼仲裁等权利争议情况。
探 873号矿业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由标的公司股东李振水 100%持股的赤峰天通矿业有限公司于 2009年 7月 15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无偿转让给宇邦矿业。
探 050号矿业权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取,宇邦矿业于 2019年 11月以 16万元竞得探矿权,已足额缴纳。
探 427号矿业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宇邦矿业于 2023年 12月以 700万受让该探矿权,转让款已付清。
上述探矿权均不存在欠缴矿业权等其他费用的情形。如以后在办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标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由于无法获取满足矿业权评估的地质勘查、工程结算等资料,本次交易未对成本及在建工程中相关探矿成本全部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予以保留。
宇邦矿业于 2020年 10月已达采矿 2000t/d+选矿 5000t/d的生产能力,主要有兴隆山和双尖山两个矿段。
目前兴隆山矿段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现有的采矿系统是辅助斜坡道+竖井联合开拓,斜坡道已经下掘至 545m标高,与 545m中段、625m中段、665m中段、705m中段均已贯通。745m中段风机硐室和电控硐室进行设备安装。465m中段水仓已经形成,水泵硐室及变电硐室进行设备基础施工。矿山目前以浅孔留矿采矿法为主,兼有空场法嗣后废石充填及尾砂胶结充填与少量的中深孔分段空场法。
矿山主要在兴隆山矿段的二中段(745m标高)、三中段(705m标高)、四中段(665m标高)、五中段(625m标高)采矿,采矿标高 787~625m,开采对象为 65、70、72、75-2、77、85、99-4、99-10等 35条矿体,采空区主要集中在 625m标高以上。
矿山正在进行尾砂胶结充填采空区。厚大矿体没有开采。西采区双尖子山矿段仅有探矿工程,未进行开采,目前仅对东采区兴隆山矿段进行开采。
宇邦矿业现有采矿厂,生产能力为日处理矿石 5000吨。选矿主要工艺分四部分:一是破碎筛分系统:采用三段二闭路工艺流程,粗碎-中碎-细碎-闭路破碎筛分工艺,最终产品粒度为-12mm;二是磨矿选别流程:选厂采用阶段磨矿工艺流程,铅浮选采用二粗三扫四精工艺流程得银铅精矿,选铅尾矿经一粗四扫四精得锌精矿及最终尾矿;三是精矿脱水:采用浓缩、过滤二段脱水;四是尾矿输送:采用渣浆泵一级输送。基本的产品有银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冶炼金属的原材料。
2023年 10月 1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 25000吨/日银铅采矿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发改产业字[2023]1275号)就该项目核准事宜予以了批复,建设期 4年,目前还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矿山生产基本正常。
公司已从事矿业开发多年,具备矿业勘探、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本次交易矿种银铅锌不属于特许行业准入条件的特定矿种。本次交易系公司收购宇邦矿业股权非直接受让其矿业权,收购完成后,宇邦矿业自身的矿业权并不发生主体变更或其他调整,仍将继续依托上述矿业权从事矿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宇邦矿业现有产能的年采选生产规模和能力,其包括项目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安评、环评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审批手续和批复均已取得,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手续合法有效。
宇邦矿业 2021年-2023年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长期未能正常生产运营,矿山开采工作经常停滞,因固定支出较大,因此亏损较为严重。2024年以来,矿山逐步回到正常状态生产,宇邦矿业经营状况也逐步好转,2024年 1-10月净利润 2,837.23万元。随着生产量的扩大,矿山规模效应逐步显现。在正常生产经营下,宇邦矿业后续盈利水平可以持续。
2022年 1月 1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向宇邦矿业核发编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22〕005263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名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为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万福屯,许可范围为铅矿、锌矿、银矿地下开采、尾矿库运行,有效期为 2022年 1月 17日至 2025年 1月 16日。
2022年 5月 9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向宇邦矿业核发编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22〕005264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名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双尖子山银铅矿,单位地址为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沙里街路南 294号,许可范围为铅矿、锌矿、银矿地下开采,有效期为 2022年 5月 9日至 2025年 5月 8日。
2022年 5月 9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向宇邦矿业核发编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22〕005265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名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单位地址为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沙里街路南 294号,许可范围为尾矿库运行,有效期为 2022年5月 9日至 2025年 5月 8日。
D150422G2021-0018《取水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取水权人公司名称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取水地点为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量为 86.43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效期自 2024年 5月 7日至 2029年 5月 6日。
2023年 10月 24日,宇邦矿业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该排污登记回执主要内容如下:排污公司名称: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万福屯,登记编号为 11F001U,有效期为 2023年 10月 26日至 2028年 10月 25日。
46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经营性)》,证载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名称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为张京彬,技术负责人为刘彦兵,有效期至 2027年 10月 28日。
2024年 7月 21日,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现状报告》,经评价,宇邦矿业对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炸药库最大储存 25000kg(工业炸药 24.76吨;工业导爆索 20000m,0.24吨),雷管库最大储存量 20000发/20kg〕的安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主体设施的功能满足储存要求,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并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需要,符合安全要求,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经评价为合格,具备接着使用的条件。报告有效期为 2024年 7月 21日至 2027年 7月 20日
(6)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其他涉及报批事项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复情况
宇邦矿业现有产能的年采选生产规模和能力,其包括项目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安评、环评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审批手续和批复均已取得,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手续合法有效。
25000吨/日银铅采矿扩建项目已取得立项核准,还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后续其他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7)近三年标的公司收到环保、安监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标的公司均已按时缴纳罚款,已依规定进行整改并通过验收。
(1)5、6、7中 段开拓工程的 布置图与实际 不符; (2)有 2个尾矿 库浸润线人工 监测孔出现损 坏,无法正常监 测; (3)山东齐安 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在传动系 统、消防装置、 安全保护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 等项目漏检的 情况下,为矿方 出具的 RU-6无 轨运人车检验 报告。矿山未按 国家规定对无 轨运人车辆进 行定期检测检 验。以上存在的 问题没办法保证 安全生产
(1)责令 你公司从 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 业人员; (2)责令 你公司暂 时停产停 业;(3) 以上现场 处理决定 请你公司 立即执 行;(4) 以上重大 事故隐患 排除后, 经审查同 意,方可 恢复生产 经营
2023年 9月2日 赤峰市 应急管 理局出 具《赤峰 宇邦矿 业有限 公司重 大事故 隐患验 收意见》 3条重 大事故 隐患已 整改完 成
2023年 9 月 19日 赤应急 非煤字 〔2023〕 53号文 宇邦矿 业重大 事故隐 患摘牌
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不到 位,对外包工程 作业现场的监 督检查不严格, 对本次负有责 任。
罚款已 于 2023 年 1月 30日缴 纳,并于 2023年 1月 10 日整改 完毕
2022年 11月 14 日,你单位井下 采矿系统作业 现场发生一起 事故,造成一人 死亡
因从业人员未 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 位,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未严 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
2022年 5 月 20日 左应急 字 〔2022〕 62号恢 复生产
事故案中,赤峰 宇邦有限公司 因从业人员未 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公 司安全管理不 到位,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该单位巴林左 旗尖山子矿区 银铅锌矿选矿 厂 5000t/d技改 扩建项目未依 法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工 程擅自开工建 设。
处以投资 额百分之 一点二的 罚款(总投 资额 45,785,50 0元)罚款 人民币伍 拾肆力玖 仟肆佰贰 拾陆元 整。
罚款已 于 2021 年 2月 24日缴 纳,并于 2021年 3月1日 获环评 批复整 改完毕